丹東廢礦物油的利用和處置技術一般要求是什么?
(1)廢潤滑油的回收應符合《廢潤滑油回收利用技術導則》的相關規(guī)定;
(2)廢礦物油不宜用作建筑脫模油;
(3)廢礦物油不宜用硫酸/白土法再生;
(4)廢礦物油的利用和處置方式主要有回收、焚燒和填埋處置,應根據(jù)含油量、粘度、傾點(凝點)、閃點、色度等指標合理選擇;
(5)廢礦物油的回收利用應采用沉降、過濾、蒸餾、精制和催化裂化工藝,可根據(jù)廢礦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產(chǎn)品的質量要求選擇工藝;
(6)對廢礦物油再生產(chǎn)品的主要指標進行檢測,確保再生產(chǎn)品的質量;
(7)焚燒廢礦物油,鼓勵熱能綜合利用。
(8)不能回收或焚燒的廢礦物油和廢礦物油焚燒殘渣應安 全處置。